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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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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用途】
- 【关键词】 原油加工,石油制品,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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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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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规定了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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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3 术语与定义
DB37/T 2882-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成立领导小组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开展。
4.1.2 成立工作小组
企业各级组织应按照专业分工,分别成立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级组织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专业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责如下:
——安全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关制度、工作程序;
——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
4.1.3 其他人员
企业全体员工、承包商和相关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参见附录A),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培训学习,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保留培训记录。对已排查出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培训预防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相关人员清楚“五定”措施。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DB37/T 2883-2016第 6.1.3条规定的情形外,结合DB37/T 3010-2017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相关人员资格、持证方面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b) 安全防护距离方面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
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4) 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c) 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设施方面
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2)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3)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d) 区域规划及厂内布置方面
1) 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2)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e) 生产、储存装置设计、运行方面
1)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3)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5) 液化烃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6)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f) 检测报警、电气防爆方面
1)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2)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g) 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方面
1)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2 隐患分类
5.2.1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状况,例如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等;
——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天然气凝液、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种作业活动合规情况,例如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合规情况;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设备设施等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生产现场其他方面。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例如未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如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如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如:企业未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如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管理;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议;
——作业管理,例如未按照 GB 30871 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应急管理,例如未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全、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例如未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查体、未及时全面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已经确定的风险点和安全基础管理的要求编制隐患项目排查清单,清单要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1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以设备设施、作业活动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组织编制该排查单元的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参见附录B、附录C)。至少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
6.1.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参见附录D),至少应包括: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2.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全员参与,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2.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隐患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隐患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厂)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
6.2.4 排查周期
根据隐患排查的不同类型,企业应确定不同的隐患排查周期或频次: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专业隐患排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车间直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可与专业排查结合进行;
——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化工装置、工艺技术、管理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6.2.5 制定排查计划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按照已经制定好的计划、对照已经确定的隐患排查清单,组织企业的相关单位分级实施隐患排查。
6.2.6 确定排查项目
企业在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隐患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2.7 排查结果记录
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6.3 隐患治理
6.3.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3.2 隐患治理要求
6.3.2.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厂)治理、公司治理等。
6.3.2.2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3.3 隐患治理流程
6.3.3.1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6.3.3.2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企业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3.4 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级(厂、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6.3.5 重大隐患治理
6.3.5.1 应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3.5.2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3.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应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
8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工作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9 持续改进
9.1 评审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9.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 沟通
9.3.1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9.3.2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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